申請人必須為該靈灰龕的持證人,並須帶備下列文件親自到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如下:

(一) 須出示的文件:

(i) 加灰的先人骨灰紙正副本。(如先人非在港火化,申請人須出示外地合法火葬場發出的火化文件。如有灰紙及死亡證,亦須一同提交);

(ii) 加灰的先人與該灰位內原有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正副本。如無法提供則可在本處宣誓;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已填妥的表格須連同上述文件一併交回;

(四) 辦妥手續後,本署約需十天辦理申請;

(五) 收到繳費通知信後,可於十四天內到信內指定的繳費處繳費;

(六) 繳費後可聯同石廠職員往靈灰安置所辦事處,辦理加放骨灰手續。

註:

1) 如持證人因事未能親自到本署辦理有關灰位的手續,可委託律師或以書面授權其親友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2) 如持證人患病或行動不便,可書面授權其親屬(連同醫生的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辦理;

3) 如持證人快將離港,可聯同其委託人到上述辦事處辦理授權或轉換灰位持證人手續;

4) 如持證人長期不在香港,可發出信件授權其親屬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5) 持證人在所有文件上的簽署,須與本署的檔案記錄相同,方為有效;

6) 委託人或獲授權人須在上述辦事處宣誓,以示願意承擔一切因灰位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7) 如持證人與親友失去聯絡,而持證人的親友欲辦理灰位加灰手續,則親友須提交未能與持證人聯絡的證據,及到上述辦事處宣誓;

8) 如持證人已去世,其後人可帶備持證人的死亡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宣誓,辦理繼承灰位及加灰手續;

9) 灰位持證人、委託人或獲授權人接獲本署發出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加灰於靈灰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