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须为该灵灰龛的持证人,并须带备下列文件亲自到食物环境卫生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手续如下:

(一) 须出示的文件:

(i) 加灰的先人骨灰纸正副本。(如先人非在港火化,申请人须出示外地合法火葬场发出的火化文件。如有灰纸及死亡证,亦须一同提交);

(ii) 加灰的先人与该灰位内原有先人的关系证明文件正副本。如无法提供则可在本处宣誓;

(二) 填写申请表;

(三) 已填妥的表格须连同上述文件一并交回;

(四) 办妥手续后,本署约需十天办理申请;

(五) 收到缴费通知信后,可于十四天内到信内指定的缴费处缴费;

(六) 缴费后可联同石厂职员往灵灰安置所办事处,办理加放骨灰手续。

注:

1) 如持证人因事未能亲自到本署办理有关灰位的手续,可委托律师或以书面授权其亲友办理灰位的一切手续;

2) 如持证人患病或行动不便,可书面授权其亲属(连同医生的证明文件)到上述办事处办理;

3) 如持证人快将离港,可联同其委托人到上述办事处办理授权或转换灰位持证人手续;

4) 如持证人长期不在香港,可发出信件授权其亲属办理灰位的一切手续;

5) 持证人在所有文件上的签署,须与本署的档案记录相同,方为有效;

6) 委托人或获授权人须在上述办事处宣誓,以示愿意承担一切因灰位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7) 如持证人与亲友失去联络,而持证人的亲友欲办理灰位加灰手续,则亲友须提交未能与持证人联络的证据,及到上述办事处宣誓;

8) 如持证人已去世,其后人可带备持证人的死亡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到上述办事处宣誓,办理继承灰位及加灰手续;

9) 灰位持证人、委托人或获授权人接获本署发出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加灰于灵灰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