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為人生四大喜事之一,是因為結婚乃不僅是人生的喜事,也是人生的大事。古人曰:孤陰則不生,孤陽則不長,故天地配以陰陽,男以女為室,女以男為家。陰
陽和而後雨繹降,夫婦和而後家道成。由此可見,結婚不單純是男女陰陽結合的問題,而且意味着成家立業,繁衍後代,發展社會的重大意義。
金榜題名固然為大喜,但並非人人可得,而洞房花燭夜之喜,則幾乎是每個人的人生必由之路。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早巳成為人們約定俗成之規,只要一到
適婚之期,青年男子誰個不善動情,妙齡女子哪個不善懷春,這種正常感情的產生,自然導致男女雙方愉悅的結合。這種結合之期,也就是洞房花燭結婚之期。
婚期,在我們的日常預測工作中,是一個必不可少非常重要的項目。未婚者,想確切知道自己的洞房花燭之喜應在何時,已婚者,也想藉此來驗證一下預測師的預測
是否準確。
但在實際預測過程中,有的預測者常常是“喬太守亂訂鴛鴦期”,有的預測者則擔心自己測不準,而對婚期敬而遠之,閉口不談,有的則時而驗之,時而不驗。這些
情況的出現,實際上是預測者本人未能對結婚信息,結婚規律進行全面系統的把握和熟練靈活的運用。
凡事均有其規律可循,結婚之期也不例外,只要掌握了它的內在規律和基本法責,以四柱命理來預測婚期,則可達到得心應手,快捷準確的效果。
應從哪些方面去認識和把握這些規律呢?首先要認真分析命局有關婚姻之信息,確定其
婚期是遲是早;其次是找出與婚嫁有感應的大運流年,定出結婚之期。這兩個方面必須有機的聯繫。因為命局是根,歲運是苗,苗從根發,不能主觀地分割,片面地
察看,只有統籌考慮,靈活運用,才能預測準確,應驗不爽。
具體結婚時間的確認。
對具體婚期的確認,無外乎有三種方法:一是從民俗上講,應以舉行婚禮的時間為準;一是從法律角度上看,應以進行結婚登記的時問為準;一是從事實上講以男女
雙方同居時間為準。那究竟應以哪一種為準呢?這個問題要追朔到古代的婚嫁史。我國古代的女性一般是養在深閨人不識,到了談婚論嫁之時,通過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而確定婚期而嫁,洞房花燭之夜才是真正男女同床合巹之期。這種婚期當然易定。然而當今社會,男女雙方自由戀愛,在舉行婚禮之前,已先試婚或同居者屢見
不鮮,有的人甚至同居幾年都未舉行婚禮或未領結婚證,故到所謂的“洞房花燭夜”時,亦是名不符實了。由此可見,婚前同居也好,試婚也好,雖然沒有舉行婚
禮,但實質上有一種“事實婚姻”之象,所以在命理學的某種意義上講,具體的結婚時間應當按舉行婚禮之時或男女雙方同居之時為準。
命局看結婚時間的遲早
結婚時間遲早的確定,是以命局為主,大運流年為輔,它是斷具體婚期關鍵的第一步,只有先從命局查出結婚時間的遲早,才能在與之相應的歲運中找出準確的結婚
之期,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否則,這步大運以及流年有結婚信息,下步大運流年亦有一些結婚標誌,究竟是何時結婚,容易無所適從,造成迷惑。
在講述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弄清兩個方面的概念:
一是早婚、適婚與晚婚的時間。對這些時間的界定,一般情況下,女22歲男24歲前後結婚為早婚;女24歲,男26歲前後結婚為適婚;女26歲男28歲以後
結婚為晚婚。當然這只是一個參考數據,是按照現在的一些普遍現象而定的。但在實際預測中還應結合各地區的一些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地大物博、民族眾多、風俗民情各異,加上文化經濟發展情況不同還有一些特定的歷史時期,均對婚姻的遲早有着或大或小的影響。譬如,我國的西方、北方婚
早,東方南方婚遲,中原地區適中;農村婚早,城市婚遲;文化技術落後,經濟貧困地區婚早,科技發展迅速,經濟發達地區婚遲;解放前婚早,解放后婚遲;文革
時期的適婚青年婚遲……
弄清上面兩個時間概念后,我們再來研究如何從命局中看結婚時間的遲早。其實既然是結婚之事,那首先離不開命局的配偶宮及配偶星。因為這二個因素已決定了一
個人的婚姻是否順利或是早是遲。只要緊緊抓住這兩個方面的有關信息,再配合有關神煞,並加以靈活的運用,則結婚時間的遲早就易於定奪了。
現在社會的婚姻與幾百年前的婚姻不可同日而語,現在社會的婚姻方式與以前也大不相同,所以我們要結合社會現狀與現代年輕人的思維方式提出新的婚姻預測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