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須出示的文件:
(i) 加灰的先人骨灰紙正副本。(如先人非在港火化,申請人須出示外地合法火葬場發出的火化文件。如有灰紙及死亡證,亦須一同提交);
(ii) 加灰的先人與該灰位內原有先人的關係證明文件正副本。如無法提供則可在本處宣誓;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已填妥的表格須連同上述文件一併交回;
(四) 辦妥手續後,本署約需十天辦理申請;
(五) 收到繳費通知信後,可於十四天內到信內指定的繳費處繳費;
(六) 繳費後可聯同石廠職員往靈灰安置所辦事處,辦理加放骨灰手續。
1) 如持證人因事未能親自到本署辦理有關灰位的手續,可委託律師或以書面授權其親友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2) 如持證人患病或行動不便,可書面授權其親屬(連同醫生的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辦理;
3) 如持證人快將離港,可聯同其委託人到上述辦事處辦理授權或轉換灰位持證人手續;
4) 如持證人長期不在香港,可發出信件授權其親屬辦理灰位的一切手續;
5) 持證人在所有文件上的簽署,須與本署的檔案記錄相同,方為有效;
6) 委託人或獲授權人須在上述辦事處宣誓,以示願意承擔一切因灰位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7) 如持證人與親友失去聯絡,而持證人的親友欲辦理灰位加灰手續,則親友須提交未能與持證人聯絡的證據,及到上述辦事處宣誓;
8) 如持證人已去世,其後人可帶備持證人的死亡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到上述辦事處宣誓,辦理繼承灰位及加灰手續;
9) 灰位持證人、委託人或獲授權人接獲本署發出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加灰於靈灰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