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理之中的生命損益之道——論鞠曦易學思想的核心命題

易理之中的生命損益之道——論鞠曦易學思想的核心命題


自古以來,《周易》成書之性質一直眾說紛紜,多以卜筮之書名之、用之。然雖眾所公認從《周易》之中可以解出天地萬物自然之理,或以之為中國哲學之大本大源,但少有人把之與卜筮之用決然分開,更少有人把之當作古人藉以安頓身心性命的生命哲學。諸多解易之書只是就經傳分而解釋之,實為古漢語之當下翻譯,皆沒有實現對易理進行“一以貫之”的理性解讀。如此解讀之《周易》,皆未將之作為系統理論進行完整解讀,只是對《周易》自在之理撕裂之後的片面理解,最終只是強解《周易》,各言其說而無法貫通易理。所以自古解易之說最多,卻終無一定之論。鞠曦解《周易》,是以其貫通中西哲學的元哲學理論——時空統一論與形而中論——貫通易理之中,揭示出《周易》內在蘊含的“形而中論”哲學原理,從而以“形而中論”外化出《周易》內在的生命哲學體系,使現代人可以用現代理性思維與話語方式走進易經。最終揭示出《周易》的成書性質乃為孔子將卜筮之易轉化為言說“性與天道”的性命之學,其思想核心乃為生命自在的“損益之道”。


 

一、周易的生命承諾

鞠曦以“承諾推定法”解讀《周易》,推定《周易》內在承諾了什麼樣的本體論、價值論與主體論。

研究《周易》首先要確定《周易》的作者是誰,從而能夠根據作者的思想與生命實踐去推定文本的內在承諾是什麼,從而更有益於理解作者筆下的文本內涵。而《周易》之作者為誰?自古就有伏羲畫卦,文王重卦之說,此已無法考證,只可以推知卦爻之作為上古聖人所為,但作傳解經之人卻可以確定,那就是孔子。因為考證《史記》所載史實,“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說卦、文言,讀《易》韋編三絕”。再結合《論語》記述,可以確證《易傳》為孔子所作。

而孔子為何要作傳解經?其目的在於轉變《周易》原始卜筮性質,借易經卦爻系統作為話語表達方式來揭示無法直接言說之生命之道,從而把原始卜筮之易轉變成為“窮理盡性以至於命”的“性與天道之學”。其價值論承諾是“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實現對人類現實生命的安頓,使現實人生得以安身立命。其文本依據在於《說卦傳》原文: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

“昔者聖人”是如何作《易》的呢?是“幽贊於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形成六十四卦的《易經》體系。也就是說,古代聖人通過“生蓍”、“倚數”、“立卦”的方式建構了六十四卦體系,其目的顯然是為了卜筮之用。但這種卜筮之用並不是主觀臆測,而是聖人仰觀俯察天地自然萬物,通過“幽贊於神明”、“參天兩地”、“觀變於陰陽”而得來,必然蘊含著天地自然之理,但卻不能確保預測未來的科學性與準確性,故孔子反對卜筮,主張“敬鬼神而遠之”,君子應當盡性知命,“不佔而已”。

而孔子反對卜筮,為何還要研究《易經》呢?原來孔子對《易經》進行了轉化,利用《易經》來揭示不可言說之生命之道、性命之理。而孔子是怎樣轉化《易經》的呢?他將《易經》“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孔子發揮六十四卦的剛柔之義,利用“卦”的文理章法及“卦爻辭”來表徵、解釋生命之道、性命之理,使本來用作卜筮的《易經》“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現實了孔子以“卦”的理論形式來闡釋“窮理盡性以至於命”的生命之道與性命之理。

這裡理解問題的關鍵是憑什麼在“立卦”與“發揮”之間斷句,把“幽贊於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歸於“昔者聖人”所為,而把“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歸之於孔子所為。就邏輯結構、語句對仗、語意聯繫來說此段話的主語只有“昔者聖人”,沒有孔子,從“立卦”到“窮理盡性以至於命”皆為“昔者聖人”所為,此處為理解《說卦傳》此段落之關鍵。

這裡就涉及到“承諾推定法”的運用,前文已述,《說卦傳》是孔子所作,那麼《說卦傳》的一切內容皆為孔子所承諾,而非真有一個“昔者聖人”在說自己如何如何,是孔子在說“昔者聖人之作《易》也,……,窮理盡性以至於命”。這一切都是孔子所作的主體論承諾,而不“昔者聖人”向我們承諾了《說卦傳》的內容。那麼,為什麼要把“幽贊於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歸之於“昔者聖人”,而不歸於孔子呢?因為有史可考,六十四卦確實是孔子身前之“聖人”所作,而非孔子所為,所以孔子說“昔者聖人”“幽贊於神明而生蓍,參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是一個歷史事實,孔子是代“昔者聖人”而為言,而下面的“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就孔子的語意上來說也是“昔者聖人”所為,但事實上“昔者聖人”只是做到“立卦”為止,“發揮”之事都是孔子所為,孔子是借“昔者聖人”而為言,讓“昔者聖人”代言自己的觀點,從而把“昔者聖人”所作之六十四卦進行發揮,使之合於“道德理義”,實現“窮理盡性以至於命”。“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就是孔子作傳解經的價值論承諾。

那麼,為什麼自古以來《周易》的成書性質沒有得到正確理解呢?因為孔子作傳解經之後的《周易》承載的是孔子的“性與天道”之學,需要真正的生命踐履才可以達於至道,不是凡人所能解,因為“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孔子之弟子,自顏淵死後,無人再有天縱之聰可以解得此生命之道,故孔子所解之“性與天道”不傳,也就無人可以理解《周易》成書之性質。《帛書要》記載“子貢三疑”,言孔子著名弟子子貢不理解孔子為何“老而喜易”,並認為《易經》乃卜筮之書,表明其不解孔子對《周易》之轉化,更不能理解《周易》所承載之孔子的“性與天道之學”。所以孔子言“吾與史巫同途而殊歸者也”,就是說孔子不是與史巫一樣把《易經》用作卜筮,而是“求其德而已”,用之解決生命的終極關懷問題。此理也可以求證於當代,鞠曦已把《周易》成書之性質公之於眾,揭示出《周易》內蘊之生命之道也就是孔子儒學的“性與天道之學”,而當今之世又有幾人信之?更不要說身體力行了。老子言“上士聞道,勤而行之”,而當今之世,縱有上士,亦皆奔忙於名利之途,無暇問道,而中人以下,更無以言之了。而孔子借《周易》所揭示的“性與天道”之學就是由易理所表達的生命自在的“損益之道”。

二、生命的損益之道

(一)《周易》的文理章法內含的“損益之道”

孔子如何以《周易》承載生命的“損益之道”呢?或者說,孔子作傳解經之後的《周易》如何揭示了生命自在的“損益之道”呢?《說卦傳》言: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章。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烜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孔子是按照“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的規則來表達其生命之道的,以此規則對卦的具體排列結果就是“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章”。由六個卦象作為“章法”來承載其核心的生命之道。具體來說,就是對應“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烜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的“震、巽、坎、離、艮、兌、乾、坤”八個卦按“數往者順,知來者逆”進行排列,順數而得“雷風恆、水火既濟、山澤損、天地否”順數四卦,順數四卦由“恆-既濟-損”三卦揭示了生命之“損”的發展歷程,其價值論承諾是對生命之“否”;而逆數則得“地天泰、澤山咸、火水未濟、風雷益”逆數四卦,逆數四卦由“咸-未濟-益”三卦揭示了生命之“益”的發展歷程,其價值論承諾為生命之“泰”。這就是《周易》內蘊的生命損益之道。而“《易》逆數也”,也就是說《易》揭示了生命之道應該按逆數四卦來運行,也就是由“咸-未濟-益”形成的益道三卦,而實現生命之“泰”價值論承諾。

以《乾》卦表天道,以《否》卦承諾天道之損,而以“損道三卦”各為天道十卦之統領,形成天道三十二卦序;以《坤》卦表地道,以《泰》卦承諾地道之益,而以“益道三卦”各為地道十卦之統領,形成地道三十二卦序;合之而成天地損益六十四卦卦序,正是《帛本周易》給出的六十四卦卦序。從而證明“損益之道”為《帛本周易》的文理章法所內在承諾。

(二)《損》、《益》二卦內含的“損益之道”

天道之本為“恆”,而此“恆道”行於人之生命就開始了天道自然對人生“損”的過程,也就是人生苦、樂、哀、懼,生、老、病、死的過程,故“恆”卦為損道之始,由“恆-既濟-損”揭示出生命順天道而行的“損道”。而天道在上,地道在下,故天道為“上行之道”,地道為“下行之道”,故“恆-既濟-損”為天道之損,為“上行之道”,而“咸-未濟-益”為地道之益,為“下行之道”。由此才可以解釋《損·彖》言“損下益上,其道上行”與《益·彖》言“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之意。

《損·彖》的“損下益上”指“損”“下行之益道”,而“益”“上行之損道”,使生命由益道而走向損道。故言“損下益上,其道上行”而成天道之“損”。

《益·彖》的“損上益下”指“損”“上行之損道”,而“益”“下行之益道”,使生命由損道而走向益道。故言“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而成地道之“益”。

《益·彖》的“自上下下”的“上”指“上行之損道”;第一個“下”指逆轉“上行之損道”而為“下行之益道”,故此“下”實指“逆向”;第二個“下”字則指“下行之益道”;合而言之,“自上下下”就是由“上行之損道”逆而為“下行之益道”,從而使“損道三卦”:“恆-既濟-損”逆而為“益道三卦”:“咸-未濟-益”。故“自上下下,其道大光”。

由此可見,《損》《益》二卦不是孤立的二個卦象,內在承諾着包括整個“損益六卦”在內的生命發展過程的“損益之道”。故《帛書要》載:

“損益之道,足以觀天地之變,而君者之事也。是以察於《損》《益》之總者,不可動以憂。故明君不進不宿,不日不月,不卜不筮,而知吉與凶,順於天地之道也,此謂《易》道。……損益之道,足以觀得失矣。”

由《帛書要》可知“損益之道”的價值是“足以觀(生命之)得失矣”,即由“損益之道”可以明了生命存在與發展的得與失,實現“窮理盡性以至於命”。

(三)《咸》、《艮》二卦內含的“損益之道”

益道三卦“咸-未濟-益”由逆天道之損而來,故形成“地道之益”,揭示着生命可以逆天道而行為“益道”。而《咸》卦怎樣才能落實到人的生命實踐而成為益道之始呢?因為人生成長的煩惱起始於由少男少女所處的青春時期,生命的躁動使少男少女“憧憧往來,朋從而思”,無法實現生命的安頓,而《咸》卦就是少男少女的生命修鍊之卦,也是道家“小周天”的修鍊功夫,可以實現對少男少女的生命安頓,增益人的生命,故為益道之始。而傳統解易之書都把《咸》卦解為婚姻之卦,此為易學的千年誤讀。鞠曦則以自己的內丹修鍊之功驗證並解讀出《咸》卦乃為少男少女的生命修鍊之卦,故為益道之始。對《咸》卦的具體解讀如下:

“澤山咸”,按“乾坤三索”,上兌為少女,下艮為少男,故《咸》卦乃少男少女之卦,承諾着生命發展之中少男少女時期的生命之道。“咸”為“感”,即少男少女時期的生命特徵就是感於外物,迷戀於聲色犬馬,耳目感官之樂,無暇顧及生命存在的本真需求。《咸》卦對於少男少女的生命特徵提出了警告,並給出了具體的修鍊生命的解決之道。

初六“咸其拇。”感其腳趾之動,表達少男少女時期嚮往外面的世界,“志在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感至小腿,抬足欲走,受生命慾望支配盲目行動,凶。如果能順性命之理而不盲動,自然“居吉”而“順不害也”。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感至大腿,無法安處,“志在隨人”,執身體之下,隨腳趾、小腿、大腿而盲動,必然有害,故“往吝”。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而思。”解釋為什麼從初六到九三的生命盲動是錯誤的。因為生命的本質是“貞吉悔亡”,生命都求得而避失,也就是“避損求益”,這是任何生命存在的本質。但少男少女時期不知生命的本質何在,產生生命盲動,“憧憧往來,朋從而思”,常常做出有害於生命的事。這並不是他們不愛惜自己的生命,而是因為他們還不懂“貞吉悔亡”的生命之理,還“未感害也”,不知道生命盲動所帶來的害處。而少男少女之所以不知生命盲動所帶來的害處,是因為他們的生命還“未光大也”。如果能光大自己的生命,就能實現“貞吉悔亡”的生命之理。而如何才能光大生命,實現“貞吉悔亡”呢?九五與上六回答了這一問題。

九五“咸其脢,無悔。”“脢”為後背,當“憧憧往來,朋從而思”之時,感之於身體的後背,即為道家內丹修鍊之法的督脈所在,使生命的慾望消解,去除生命的盲動,使少男少女領悟內在的生命之本,故“無悔”。但“咸其脢”還只是對“憧憧往來,朋從而思”的消解,只是去除生命的盲動,只是做到了“無悔”,還沒有真正使生命產生正向的“光大”,實現“貞吉悔亡”,故“志末也”。所以還要繼之以上六。

上六“咸其輔頰舌,滕口說也。”“輔頰舌”為任脈所屬,由九五之督脈而感至上六之任脈,使任脈與督脈相通,也就是打通小周天,口水泉涌,吞咽而悅於心身,故為“滕口說也”。

《咸》卦自初六至九四都是在警告“憧憧往來,朋從而思”的少男少女莫妄動、“止而悅”的道理,因為他們的生命還“未感害也”,還“未光大也”。而九五與上六則進入生命修為的內時空操作,通過少年時期的生命修鍊與內時空操作由“志未也”進之“滕口說也”,從而可以安頓身心性命,最終在成熟的年齡進入婚姻之道,“取女”才會“吉”。

而生命由少男少女階段進入成熟期之後,又要如何安頓身心呢?鞠曦又以自己的內丹修鍊之功揭示出孔子以“成終成始”之《艮》卦給出了成人的生命修鍊之卦,《艮》卦亦是道家大周天修鍊之道。“《艮》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艮其止,止其所也。”故艮為止,六爻皆為對“止”之思,思“止”為學,而生命真達於“止”之境界就為道了。由初六“艮其趾”,經六二“艮其腓”,九三“艮其限”,六四“艮其身”,六五“艮其輔”,至上九“敦艮”,六爻變化以象人之生命如何止住外時空之生命盲動,歸於生命內時空之“止”,但此止非靜止之謂,而是“時止”,包含着“時行”之義。最終達於“敦艮之吉,厚其終也”的生命修為境界。具體到生命修鍊,就是用意念由腳趾感起,上而至“輔”,至“敦艮”,使“精義入神,以至用也”。

由鞠曦對“損益之道”及《咸》、《艮》二卦作為生命修鍊之卦的揭示,可見孔子作傳解經后的《周易》具有與道家內丹修鍊之法相通的生命之道,足證儒道本然會通,故鞠曦以“內道外儒”立教。

由上可知,以《損》、《益》二卦直接揭示的生命“損益之道”以“損益六卦”統領的文理章法貫穿於天地損益六十四卦卦序之中,而以《咸》、《艮》二卦揭示了由少男少女直至成年時期的生命修鍊之道。整部《周易》正是以此生命的“損益之道”為核心以實現其“窮理盡性以至於命”的價值論承諾。

三、“損益之道”的形而中原理

《周易》對生命“損益之道”的揭示內在蘊含著“形而中論”的哲學原理,從而與鞠曦的元哲學理論體系——時空統一論與形而中論——一體貫通。具體言之,易理之中的形而中原理如下:

(一)形而中者謂之卦

何為卦?卦是《易經》哲學的基本範疇,但“卦”這一範疇卻不同於西方哲學理性思維進路中的範疇設定。西方哲學的概念範疇表達的是理性主體認識對象客體的概念設定,其範疇為主體面對存在而進行的主觀建構,代表着主體對客體的對象性認知,故笛卡爾說“我思故我在”,康德說“人為自然立法”,即永遠是人在說外物存在,人以概念在言說這個世界的存在。這裡就出現了問題,就是人以何為理據而言說外物如此存在,人永遠是在一定的時空局限下進行着自我言說,只能是一種“自以為是”。時空轉換,他人又在其時空局限下自我言說,以自己的“自以為是”攻擊他人的“自以為是”,甚至“以非為是”,這是西方對象性思維方式的必然結果。其思維特點就是在形而下的器物層面上思維,缺少形而上的本體論依據,只能“自以為是”,相互攻駁。而“卦”不是對象性的範疇設定,對象性世界中沒有一個叫做“卦”的事物存在,正因為它不是對象性的範疇設計,才有可能避免了西方哲學“自以為是”的認識論誤區。

“卦”非不可言說的形而上之道,亦非有形有象,具體存在的形而下之器,故卦是居於形而上與形而下之間的“形而中”,“形而中者謂之卦”。具體來說,“卦”以“象數理義”實現其“形而中”之用。“象”與“數”為形而上之道於天地自然中展開的外在顯現,“理”與“義”為“象”與“數”於卦中的表達。故主體之人據“卦”而言說“理與義”,就非西方哲學式的對象性言說,此“理與義”由卦而聯接着“象與數”,“象與數”為“理與義”之本體論依據。可以理解為“象與數”為形而上之道之顯現,“理與義”則為“形而下之器”所內含,“象數理義”中和於“形而中之卦”,“卦”通“形而上”與“形而下”而為“形而中”之範疇表達。故主體以“卦”言“理義”,就不是主體的“我思”在言說,而是“卦”在言說,“卦”借“我思”而言說,從而避免了“我思”的“自以為是”。而“卦”之“象數理義”已把言說之主體蘊含其中,主體說“卦”即是在言說自我之生命,而不是西方哲學式的把主體孤立於客體之外而獨斷客體之理而成為“自以為是”。“卦”永遠把主體帶入言說之“理義”之中,而不是讓主體在世界之外審視客體而去言說其理。

(二)形而中者謂之人

“形而中者謂之卦”,但“卦”為人所設,“卦”是人的主體表達形式,是主體之人中和形上之道與形下之器而言之的概念範疇,只是抽象存在;故與“形而中之卦”的抽象存在相對應的具體存在自然就是命名了“卦”這一範疇的主體之人,所以“形而中者謂之人”。

人何以為形而中?

《繫辭》言“一陰一陽之謂道”,“形而上者謂之道”。主體之人從陰陽變化中知曉有某種支配力量顯現於“一陰一陽”之變中而名之為道,並沒有以主體之“我思”獨斷道是什麼,故言“一陰一陽之謂道”,而不言“一陰一陽謂之道”。“一陰一陽之謂道”即道顯為“一陰一陽”之變化,主體“之謂”只是描述道之顯現,而不是“謂之”,不是命名道為何物,因此不是主體的“自以為是”。而“一陰一陽之謂道”只能因形而顯,主體亦只能因形而見“一陰一陽”之變化,從而知“道”之所在,但“形”雖顯現為“一陰一陽”之變,從而顯現道之存在,但“一陰一陽之道”本身卻無形,故主體命名之道非有形之顯現,而是無形之“一陰一陽之道”,故“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上者謂之道”是主體對“道”之命名,是以“形”為分界,言由“形”而“上”之無形之“一陰一陽”才是“道”。“形而上者”顯現為“一陰一陽”之變化,此“一陰一陽”之變化因“形”而顯現給主體之人,使主體之人可以體悟到“一陰一陽之謂道”,從而為“道”命名為“形而上者謂之道”。當人能自覺體道、悟道、言道、行道,也就由“形”而“上”達於“形而上”,成為“形而上者”而可以“謂之道”,即為“得道”。而當道自在於有形之器物,就是“道隱無名”而只剩下“形而下者謂之器”。

人以有外在形體之存在而言,可名之為“形而下者謂之器”,人又因為有內在無形之生命自覺,可名之為“形而上者謂之道”,人行於形而上與形而下之間,或言人貫通形上與形下,或言人兼具形而上與形而下,或言人就在形之中,人就是形本身,從而名之為“形而中”,故“形而中者謂之人”。

(三)形而中主體之謂神

“形而中之人”如何能立“形而中之卦”,領悟“形而上之道”?其立卦的主體性何來?其“得道”的可能性何在?因為主體之人有“神”。人是以“神明之德”實現“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神”是人之為人的主體性所在,故“形而中主體之謂神”。顯然,“之謂神”的“之謂”又表明“神”之存在不是主體之人的“謂之”,不是主體的自以為是,而是人的主體性存在的自在顯現,主體之人能“觀變於陰陽”這一行為本身顯現出“神”之所在,“神”之主體性之用,故名之曰“神”。

人乃有形之存在,顯然不是形而上之道。但人又具有“觀變於陰陽”之“神”,人以“神明之德”和於“一陰一陽”之道,“一陰一陽”於“形”中顯現,“神”入於此“形”中而和於“一陰一陽之謂道”,是為“形神中和”,從而由“形”而“上”,達於“形而上者謂之道”;從而使人成為形而上的存在,是為“得道”。這就是人的生命之道,故人不是形而上之道,亦不是形而下之器,人只能是“形而中”,可以上達“形而上”,也可以沉淪於物而為“形而下”;而人成為形而中的主體性在於“神”,故“形而中主體之謂神”。 中國儒學網 孫鐵騎